实验教学与工程训练中心基础化学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细则

作者:   编辑:   审核:   上传人员:   发布时间:2025-05-20   访问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基础化学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废弃物污染校园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及《国产精品va在线观看不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中心实验室实际,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基础化学实验室在教学、竞赛、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各实验室须执行学校和中心的具体规定,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等的各类人员须经过废弃物收集、处置的相关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

(二)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三)要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填写的《废弃物产生与处置台账》须留存备查。

第四条 各单位、各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管理实验室废弃物,禁止任何实验室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物。

第五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关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废弃物的回收与转运

第六条 实验室在做好绿色排放的前提下,应严格按安全特性分类收集化学废弃物,存放在通风良好的暂存场所,并根据学校要求做好相关安全标识。安全标识应清晰、明确,包括化学废弃物暂存点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危险废弃物标识等。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类别、特性配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化学废弃物的盛装容器应完好牢固,封口紧密,无破损、倾斜、倒置和渗漏等现象;确保不会发生废弃物将容器溶解、腐蚀或其它可能引起废弃物泄漏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 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须进行分类收集,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严禁将实验室废液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将实验室固态废弃物随意丢弃。

第九条 收集容器或装置应在醒目位置粘贴相应废弃物标签,详细标明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特性、产生废弃物的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加强安全防护,按照学校通知及时进行废弃物转运,转运过程中应做好交接工作保证废弃物安全处置。

第十一条 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报废时,如设备内存有化学试剂或污染物应尽可能收集后按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如不能收集处置的应妥善包装,做好防护及交接工作,确保设备报废过程中试剂及污染物不会泄露造成危害。

第十二条 特殊实验室废弃物(例如汞、乙醚等)必须单独收集,并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妥善存放,不得混入其他化学废弃物中。参照MSDS选择合适的包装方式并在外包装上醒目标注,与处置单位交接告知其特殊性质或危害性,保证其转运时的安全。

第四章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方能直接排入大气;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必须有实验废气的吸收或处理装置,使有害气体被吸收后再通过通风橱排出。

第十四条 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可能污染环境的化学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五条 未处理的废酸、废碱溶液,实验中产生的有害、有毒废液应分类收集于专门的废液收集容器中,参照MSDS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液混装在同一收集容器内。含重金属的废液,无论浓度高低,应全部回收。收集容器中的废液不应超过容器最大容量的80%

第十六条 实验室所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固态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的化学品和化学废物;原瓶存放的液态化学品;化学品的包装材料;废弃玻璃器皿;一次性手套、滴管等,应收集在安全牢固的包装材料(如纸箱、编织袋等)内,确保转运过程中的安全。

实验教学与工程训练中心

2025514






相关链接
国家民委教育司  |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  湖北省教育厅
民大主页  |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  |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  创新创业学院  |  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课程共享平台  |  全国高等教育虚拟教研室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