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
2012年6月12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档案工作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国产精品va在线观看不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确保档案齐全完整、系统安全和便于开发利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
第四条档案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办学质量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学校各部门在档案工作中应逐步做到“三纳入”、“四同步”,即:将档案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和长远工作规划,纳入考核管理机制,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同步落实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审批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的同步发展;
(三)建立并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六条学校档案工作由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做好档案工作,并成立国产精品va在线观看不档案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档案馆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全校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应接受档案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全校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并确定一名专(兼)职档案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专(兼)职档案员原则上应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条学校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第十一条档案馆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本校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指导、监督和检查全校各单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全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和查询利用;
(四)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六)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七)建立和健全档案工作网络,开展对全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九)完成学校领导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全校各单位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落实学校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三)参加档案业务培训,完成本单位各类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集中保管本单位档案,并按有关规定按时向档案馆移交;
(五)确保本单位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规定,本校档案必须由档案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各类档案。对国内外与学校有关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可按征集、代管、捐赠的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全校各单位应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实行同步归档,按时向档案馆移交。
第十七条档案馆的全部档案实行全宗管理,同一个全宗的档案不能分散,不同全宗的档案不能混杂。
第十八条档案馆和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档案馆应按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要求,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学校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擅自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条学校档案馆应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破损或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或复制。对重要档案、破损或褪色需修复的档案应及时数字化,并以电子档案形式保管。
第二十一条档案馆和各单位应定期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如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征得学校保密委员会的同意,方可办理,并设专人、专柜保管。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科研成果、产品规划与试制、基建工程、设备开箱等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有学校档案馆人员参加。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馆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上报成果。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校内外单位或个人,持有效证件或合法证明,可利用本校已开放的档案。境外组织或个人利用本校档案,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加盖档案馆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档案馆应设立专门的阅览室,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提供开放档案目录,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学校档案馆在提供利用档案时,不收取费用。
第五章 经费、设备和库房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应将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并单独立项,确保档案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学校应有计划地为档案馆配置复印、录音、录像、照像、扫描、缩微、恒温、恒湿等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各项设备。
第三十一条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应为档案部门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对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或不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库房,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的要求及时进行改建、扩建或新建。存放涉密档案应设有专门库房。存放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应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磁、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第三十二条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设立专项经费,为档案部门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建立档案工作检查评比制度。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学校或者档案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学校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产精品va在线观看不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